一、第三方公司偷偷拖车构成侵占罪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载明内容,“侵占罪”乃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攫取并据为己有,且所涉金额巨大者,不愿返还所致。对于第三方服务企业违法实施的秘密拖车行为,如能满足“将他人遗漏之物品或其埋藏之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一条件,同时涉及金额亦属庞大,且仍拒绝归还此物,那就很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相关法规。但是,到底是否构成侵占罪,尚需深入剖析每一个案件的具象情况,此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三方服务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拖车权限?其次,该被拖车辆究竟能否视为遗漏之物品或者是其埋藏之物?再次,涉事金额是否已达到法律设定的“较大”门槛?以及最后,是否仍坚决拒绝将车辆归还给原主等等诸多因素。若经查证,第三方服务企业确实具有合法的拖车权限,或者被拖车辆并不属于遗漏之物品或者其埋藏之物,抑或是所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又或者已经将车辆予以归还,此时则就有可能无法构成侵占罪。因此,是否构成侵占罪需要依据实际案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周密的审慎权衡与判断。若经调查,第三方服务企业的行为严格符合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就可以认定他们构成了侵占罪;反之,若未能符合所有构成要素,便不能认定他们构成了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若劳动者在与第三方达成合约之后遭到解雇,而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是非法的,那么他们便有权要求原就职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予以赔偿。这个赔偿公式为:劳动者每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的明确规订,劳动者在公司内的服务年限每增加整整一年后,将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工作满了六个月但未达一年时间,则以一年来计;若最终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则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请注意,上述算法仅适用于劳动者的月薪比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高出三倍及以下情况。
如若超出这一范围,那么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为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且全部补偿额度累积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方服务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实施秘密拖车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要视诸多要素而定:如该企业是否持有依法核发的拖车权限,被拖运的车辆是否为他人遗落或隐藏之财物,案件涉及的金额是否达到相关评定标准,以及涉案人员是否存在拒不交还的不当行为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的拖车授权,或者被拖走的车辆并非他人遗失或掩埋的物品,且牵扯到的金额尚未满足侵占罪的评定标准,亦或是涉事物品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返还处理,那么这种行为或许就无法被认定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了。因此,在对这起案件进行责任判定时,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量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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