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收监吗
不可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强制措施的移送执行事宜。公安机关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拘留、逮捕措施的执行事宜;
二、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犯人吗
司法体系中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在面对以下这些情况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他们自身或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详细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取保候审手段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时,必须立即向其宣告这项决定,并在宣告之后依法将此项决定交给公安机关去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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