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具体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面积最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一户一宅”问题的最新规定方面:
首先,对于住宅人口较少的家庭(代表性实例为三口之家),其所申请建造的居室总面积将被严格限制,上限不得高于75平方米;
其次,对于中等规模的家庭(通常涵盖四口至五口成员之间),其所提交的建房申请,对应的住房总面积应当控制在110平方米之内;
最后,对于居住成员众多的大家庭(典型特征是六口及以上)而言,其提出的住房建设申请,相应的住房总面积应保持在125平方米以下。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新建的房屋以及期间任何形式的扩大或者翻新重建行为,各家各户所需享有的宅基地平均面积设定为80到120平方米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之占地面积规定如下: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农村村民每户仅可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此范围内亦包括附属用房与庭院用地。在使用耕地时,其最大许可占用面积不可超过125平方米;而在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时,其最大许可占用面积则不可超过140平方米。倘若位于山区且具备相应条件,得以利用荒地或荒坡等资源,那么其最大许可占用面积仍不可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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