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由自家签署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权的书面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这份婚姻财产约定对于签署夫妻双方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这便意味着只要双方的签名具实合法,那么他们就必须依照约定的条款行事,以便依据约定的内容判断和处置家庭财产的所有权。
对那些依照约定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任意一方而言,他们有权自行行使和支配由自身所持有的财产权利,而另一方则需尊重并保障这一方的财产所有权,不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任何涉及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有效吗
关于婚后财产协议有效性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自由协商并达成相关协定的权利。
只要在协商过程中,各方面取得了真实的意愿表达,且此协定以书面文档为明确体现,我们便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该项协定具备法律约束力,对于双方当事人均适用之。
当夫妻面临离婚境地,在处理婚后共同财产时,须严格遵循该协定的规定。
如若双方在婚前已就婚后财产归属权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那么在离婚之后,原已归属各方的财产将维持原有状态不变,无需再进行任何分割处理。
为了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建议各位在制定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应,其基础乃是双方在真诚意愿下签署确认的协议条目,对结婚期间的各类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与界定。这份协议是强有力的约束措施,用以确保所有财产按照契约约定来妥善处理、分配及管理。每一方均受到契约的保护,拥有各自所约定的财产权益;而对方则需要予以尊重且切实保障这些权益不被侵害或侵犯。同时,任何未经允许的干涉或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皆得到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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