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签约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签署合同时,若需使其具备合法有效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首先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进行签署;
其次采用高度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以保证合同的安全可靠。
值得强调的是,可靠电子签名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手写签名或加盖印章。
然而,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可靠性,需要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其一,用于生成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当为电子签名人独家拥有且专属;
其次,签署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全权掌握在电子签名人手中;
再次,签署完毕后,任何试图变更电子签名的行为皆可被准确识别;
最后,当签署完成后,数据电文内容和格式的任何变化亦能被及时地发现并予以相应处理。
当然,各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符合他们约定标准的电子签名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签约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具备其有效性。
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各类视听资料都必须作出严格的判断,并需要综合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方能确立其是否能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视听资料都能够独立、直接地证明有待证实的事实,这属于间接证据的特定范畴。
而电子合同乃是通过电子邮件及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责任关系的协议,鉴于电子类证据易于仿冒、修改且受人为因素以及技术环境的影响,容易产生误差,因此我们也应该将这些电子证据列为间接证据之列。
正因为如此,电子合同在此基础之上得以被赋予了相应的证据效力。
关于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问题,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模式下,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仅仅是将传统的合同规范照搬至网络交易领域中的事情,更为重要的在于如何在网络环境中重新建立起类似于传统法律价值的规范标准。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任何能够发挥出书面形式功能的事物皆可视为书面形式,无论其表现形式是“纸张”抑或是“电子数据”;
其次,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是基于传统纸质书面形式所具有的最根本功能——即长期保存所承载信息,以便于将来查证使用;
最后,在界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原件时,我们通常认为首次搭载于纸质媒介上且之后未经转变的信息即为原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为了确保电子合同拥有法定的法律有效性,必须借助相关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系统,采用安全性极高且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在这个过程中,电子签名需要遵守以下几项原则,包括唯一性、对整个签署过程的完全掌握、防止被篡改以及签署内容可以随时追踪以便在发生任何变动时能够及时发现。事实上,这样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各类签署方均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和标准,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电子签名方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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