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保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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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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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合同需书面订立,但特殊情况中,实际履行并被对方接受的口头或非书面合同也能成立。保证合同的履行可通过单独书面保证合同或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明确且无异议,视为合同成立。反之,口头保证责任未经正式书面确认,若无充分证据证明保证人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可能不成立,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口头保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保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项明文规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要求,或是当事人有此明确约定,否则就难以成为有效的合同约束力。

然而,尽管如此,也允许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尽管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只要缔约方中有一方切实地履行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方予以认可和接受,这样的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生效。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审视一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例款内容,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是通过单独设立书面保证合同来进行;

其二则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添加有关的保证条款进行约束。

具体来说,如果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得到合理约定,而且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可以视为正式成立。

因此,如果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对保证责任作出约定,而没有设置上述两种正式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债务纠纷牵扯到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时,如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事实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履行了还本付息等担保义务,这时候就可认为是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口头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项明文规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要求,或是当事人有此明确约定,否则就难以成为有效的合同约束力。

然而,尽管如此,也允许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尽管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只要缔约方中有一方切实地履行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方予以认可和接受,这样的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生效。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审视一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例款内容,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是通过单独设立书面保证合同来进行;

其二则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添加有关的保证条款进行约束。

具体来说,如果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得到合理约定,而且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可以视为正式成立。

因此,如果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对保证责任作出约定,而没有设置上述两种正式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债务纠纷牵扯到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时,如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事实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履行了还本付息等担保义务,这时候就可认为是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项明文规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要求,或是当事人有此明确约定,否则就难以成为有效的合同约束力。

然而,尽管如此,也允许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尽管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只要缔约方中有一方切实地履行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方予以认可和接受,这样的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生效。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审视一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例款内容,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是通过单独设立书面保证合同来进行;

其二则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添加有关的保证条款进行约束。

具体来说,如果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得到合理约定,而且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可以视为正式成立。

因此,如果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对保证责任作出约定,而没有设置上述两种正式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债务纠纷牵扯到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时,如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事实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履行了还本付息等担保义务,这时候就可认为是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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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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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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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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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前妻陈××于1985年自愿结婚,并于1987年生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1990年离婚。离婚时王某给了陈××4000余元,女儿归王某抚养。不久陈××患病去世。在患病期间,陈曾对前往探望她的女儿说自己还有1万元存款,若她死了,让女儿和外婆给平分。她去世后,王某多次让女儿去要钱,可她外婆却矢口否认。虽然陈××治病花了钱,但她所在单位罐头厂报销了大部分医药费,自己所花不多。请问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女儿能否要回本应属于她的那一份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来信所述情况不详,你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去判断你前妻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你女仍有权继承其生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合法成立,你女除按此口头遗嘱继承外,仍有权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即你前妻)所有的合法财产,如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则你女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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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口头合同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不存在欺骗和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口头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口头合同虽然方便,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陷入“空口无凭”的困境,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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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口头委托代理诉讼合同有效吗 口头委托有效但属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故又称为全权代理、总括代理,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代理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普通代理不享有销售代理商品的专营权利。代理人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或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或百分率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而无须给代理人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这种代理方式。 二、一般代理的特点 (1)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成交后收取一定的佣金; (2)委托方在某地区往往可拥有数个一般代理方; (3)委托方有权越过一般代理方在其代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而无须支付佣金给一般代理人; (4)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因此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量商品的义务。 三、代理协议的内容 一般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协议的性质。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②授权范围。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 ③佣金条款。 ④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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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此规定只是一种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未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该互换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法第二十二也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得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及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同样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土地互换协议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公示,但是其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只要互换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互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互换,则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土地互换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即双方丧失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互换了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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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互换合同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笔者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备案,只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仅是一种书面公示,其目的只是土地的管理者能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为以后能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作好铺垫。但是互换土地不进行登记备案,并不是土地互换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况且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对于流转土地应备案的意识也不明确,如果将互换土地进行备案作为土地互换合同的生效要件,既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不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客观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规定,对于承包方依法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互换的土地向发包方登记备案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互换的土地备案与否不影响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认定。只是土地互换后,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互换土地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只有在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进行土地的互换,这样才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对于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互换土地。即使双方进行了土地互换,其互换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该合同行为无效的,双方应互相返还土地,即互相返还原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互换协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以转包、出租形式流转土地没有约定期限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对以互换的形式流转土地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土地互换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期限等没有作明确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在我国农村,按照农村习俗,双方互换土地从双方交换土地即成立,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即为永久更换。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而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若双方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则对该互换了的土地在承包期及延包期内都享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4、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互换土地耕作权的认定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耕作权虽均属于一种用益物权,但是他们却不能等同。从《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规定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农民的耕作权是指在明确所有权或者他人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作物并取得收获物的土地权利。[王卫国, 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简单地说,就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并获取收益物的权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土地而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是农户享有土地耕作权,不实际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对双方土地的承包主体进行了互换,随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互换双方对互换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互换耕作权仅仅是享有在互换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农作物活动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仍属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此,对于农户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还是土地耕作权的互换在处理结果上则存在巨大差异。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互换协议约定不明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互换的事实,并兼顾公平原则,视其约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耕作权的互换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分别处理。
口头委托代理诉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口头委托代理诉讼合同有效吗 口头委托有效但属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故又称为全权代理、总括代理,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代理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普通代理不享有销售代理商品的专营权利。代理人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或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或百分率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而无须给代理人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这种代理方式。 二、一般代理的特点 (1)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成交后收取一定的佣金; (2)委托方在某地区往往可拥有数个一般代理方; (3)委托方有权越过一般代理方在其代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而无须支付佣金给一般代理人; (4)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因此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量商品的义务。 三、代理协议的内容 一般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协议的性质。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②授权范围。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 ③佣金条款。 ④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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