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犯与从犯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两者所涉及的定义范畴有所不同。
所谓教唆犯,主要是指那些通过劝说、利益诱惑、授意指示、怂恿煽动、收买控制、威胁恐吓等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强行灌输给原本并无犯罪意愿的个体,使得被教唆者按照教唆者所设定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相关犯罪活动。
换言之,只要有教唆行为发生,教唆者便构成了教唆犯。
其次,对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类依据亦各不相同。
教唆犯通常是按照共犯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担当的职能和参与行为的形式来进行划分。
换句话说,所有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人都可以称为教唆犯。
然而,从犯的判定则是看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是否重要来作出判断。
最后,法律对两类罪犯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也存在差异。
具体而言,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人应根据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相应的惩处。
此外,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法律还会对此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
至于从犯,按照刑法规定,法院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给予适当的刑罚处理。
通常情况下,从犯比起主犯更可能获得较轻的量刑乃至是有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犯与从犯的区别有什么
关于教唆犯与从犯的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概念内涵截然不同。
教唆犯乃是通过种种手段如劝告、引诱、示意、煽动、贿赂、恐吓等方式,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并无犯罪意向之人,使得对方根据其教唆而实施犯罪行为。
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地位的即是教唆犯;
而从犯则是从属于主犯、领导犯、首犯等层级更高之人的犯案人员,他们在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时所承担的角色通常是次要甚至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其次,两种犯罪类型在案件分类上的标准也有所分别。
在探讨教唆犯问题时,主要是依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及其行为表现形式来加以区分;
相反地,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判定,主要取决于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程度、影响力及贡献程度等因素。
最后,在处罚力度上,二者之间亦存在差异。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然而,倘若教唆对象为未成年人且未满十八周岁,那么行为人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
至于从犯,由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应当考量多种政策措施对其实施刑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与从犯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它们的定义、分类以及惩处方式等方面。首先,教唆犯是指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引诱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罪活动的罪犯,它的成立基础是教唆行为的成立;其次,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作用的罪犯,他们的分类依据是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教唆犯的责任认定会考虑到其所实施的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而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那么相应的处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至于从犯,他们所面临的刑罚将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决定,通常情况下,他们所受到的刑罚相较于主犯而言可能更为轻微或者存在着一定的减刑或免刑条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