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可不可以到外地
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但是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后才可去外地。且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可以减刑吗
关于监外执行能否进行减刑的问题,只有那些已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他们在监狱内服刑期间表现出了积极优秀的行为表现,才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法律为了应对特定情况,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地点及方式进行暂时性改变,以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处以监外执行的罪犯都未曾在监狱中服刑,因此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需前往外地活动,您需要按照规定,提前征得矫正机构的许可并取得相关的书面证明。此外,请务必在每次离开当前居住地区返回居住地点之后,立刻将此动态向所在司法所进行详细汇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其所属的市、县(旗)范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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