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主动放弃探视权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即使于离婚之后,探望子女的权利亦不得被任意约定取消,因为此为父母对于子女所担负起的一项法定的、不可移转的义务与责任。
我们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法规,确保每位儿童都能获得他们应得的关爱和陪伴。
于本质意义上来讲,探视权是离异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实际抚养的婚生子女生前享有的一项权益及义务,其源头直接来自于父母对于子女天然的亲子关系。
因此,双方当事人皆无权依照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方案而主动放弃对非己方亲自养育之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利,若出现此类自愿放弃探望权之调解协议,由于它涉及到对法律条款的违犯,因此法院应当不予承认或赞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是不能再向违约方要求其同时履行定金条款的责任和义务的。
即使合同中同时列明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当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两种支付方式之中选择其一进行索赔。
若定金金额不足以填补违约方所致损失的,受损方仍然有权利要求违约方追加赔偿,直至损失弥补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受偿并不限于单纯按定金数值计算的金额,而是应包括超出定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父母亲对于孩子的探望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这一权利是源于人与人之间自然血缘的紧密联系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是婚生父母还是非婚生父母,均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取消其与子女间的见面沟通机会,甚至以任何名义签署的相关协议若有违法律条文,也会遭受法院的否定性裁决。为了确保儿童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陪伴,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一关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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