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上,需根据事故双方面临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场景:
首先,当其中一方为非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是机动车辆时,若确认机动车辆在该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义务;而如果被鉴定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该机动车辆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其次,假使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那么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需支付给对方的金额比例为70%,相比之下,次要责任方仅需负责赔偿总金额的30%即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明确,当双方皆为机动车辆且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面临的责任赔偿应该首先由强制保险来承担,至于其后续如未能承担之余款,则应在双方请求与容忍的范围内公平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死亡刑事拘留几天
在交通意外导致人员死亡并已签发逮捕令及刑事羁押通知后,通常在总计37个自然日内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公安部门若决断出所拘留的相关人士确属需要加以逮捕之嫌犯,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展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鉴定和赔偿事宜上,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其中一方驾驶的是非机动车,那么另一方的机动车就需要负起主要责任并承担总损失的80%进行赔偿;如另一方也属于机动车,那么其主要责任方将负责赔偿总损失的70%,次要责任方则需承担剩余的30%。当涉及到双方都为机动车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承担总损失的70%,次要责任方则需承担剩下的30%。在双方都为机动车且都有责任的情况下,首先由强制性保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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