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法院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也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并且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同样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亦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情况法院会判借款合同无效
倘若相关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况,则有可能被法院裁定其为无效:
首先,当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或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并未纳入到“此类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豁免条款中,或是借款合同背离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则这类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若是行为人和相对方合谋故意,以图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种借款合同亦将被判定为无效。在真实的司法情形中,法院会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判断借款合同是否符合以上所述的无效情形。若经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确实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该份借款合同将会被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要求,各级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具体包括:1)对于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的罪犯,例如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情况;2)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增加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3)由于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哺乳期等原因导致无法独立生活,并且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寻求司法程序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确保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上,为罪犯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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