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指控犯有罪行之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辩护人皆有权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提出改变强制性措施之申请。相关司法机构收到该项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逹议。据此,在接受刑事拘留处理时,当事人可在三天之内向相关机构提交变更强制措施之请求,例如申请保释等。若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司法机关无异议则应予以批准;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指控犯有罪行之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辩护人皆有权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提出改变强制性措施之申请。相关司法机构收到该项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逹议。据此,在接受刑事拘留处理时,当事人可在三天之内向相关机构提交变更强制措施之请求,例如申请保释等。若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司法机关无异议则应予以批准;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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