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几天办手续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有关刑罚执行方式变更的请求时,务必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因此,无论是申请解除收监、假释等限制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还是要求被监管人获得保外就医等让步于法律规定的积极权益维护的决定,都应该尽快且妥善地进行处理。同时,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存在异议,相关权力机关应当及时将其情况通知给申请人,并且详细说明相关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几年退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然而,在此期间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案件调查、检控以及审判过程并未因取保候审而停止进行,若在此期间发现在该犯罪行为中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时限已届满之时,应对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有关刑罚执行方式变更的请求时,务必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因此,无论是申请解除收监、假释等限制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还是要求被监管人获得保外就医等让步于法律规定的积极权益维护的决定,都应该尽快且妥善地进行处理。同时,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存在异议,相关权力机关应当及时将其情况通知给申请人,并且详细说明相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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