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法律专家给出了以下详尽的解释:
首先,赠与人应表达其真实意愿,承诺进行赠与行为,同时受赠人需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最后,合同条款应详尽明确,毫无含糊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自所有签字人均签署、或加盖公章或捺指印之时起,此合同即生效。
在签署及其之前,假设一方明确履行业已承载的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已经默许并接受此事实,那么该合同即可视为正式成立。
此外,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说明,赠与合同乃是赠予方自愿地将自身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方,而受赠方亦做出了同意接受赠与的明确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赠与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如果赠与被附上某种条件或义务,那么,受赠方就必须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应如何签订
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条款设置,应当体现其具体性和明确性。在赠与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合同主体双方的情况;
第二,赠与的财物的名称、当前状况;
第三,赠与的期限及实施方式;
第四,赠与附加条件及其相关情况;
第五,如有违约责任方面的问题,也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最后,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应在合同中有所规定。
二、站在赠与人的立场上,如果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前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那么建议不要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经过公证,撤销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而从受赠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那么应该积极地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特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作为赠与的一项条件。如果受赠人不能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令赠与人感到不满,那么赠与人便有权合法地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当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事宜。
五、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时应当明确指出赠与财产所存在的瑕疵,否则因该瑕疵给受赠人带来损失的,赠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法律专家给出了以下详尽的解释:
首先,赠与人应表达其真实意愿,承诺进行赠与行为,同时受赠人需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此类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
最后,合同条款应详尽明确,毫无含糊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自所有签字人均签署、或加盖公章或捺指印之时起,此合同即生效。
在签署及其之前,假设一方明确履行业已承载的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已经默许并接受此事实,那么该合同即可视为正式成立。
此外,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说明,赠与合同乃是赠予方自愿地将自身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方,而受赠方亦做出了同意接受赠与的明确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赠与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如果赠与被附上某种条件或义务,那么,受赠方就必须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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