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的方式和义务机关是什么
刑事赔偿的方式如下: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范围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对公民采取羁押逮捕措施之后,最终决定撤销该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经过法院审理判定无罪从而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二,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作出改判,使得原先被判处有罪的人得到无罪释放,并且原有的刑罚已经得以执行;
第三,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任他人实施此类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以及
第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赔偿的方式如下: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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