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协议离婚必须在当地办理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范,若涉协议离婚事宜,通常可理解为双方需至办理婚姻登记事务的公共行政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既可以选择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同级民政部门,亦可在任何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据此,一言以蔽之,协议离婚事项原则上不得在异地办理。
并且,若双方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做出妥善处置;
以及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适宜安排;
那么,回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事项将显得较为便利,无需费时耗力在异乡办理相关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协议离婚必备材料有哪些
在协议离婚方面,通常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2.个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3.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每人需提交两张尺寸为2英寸乘以2英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若双方未能就和议达成共识,可选择采取诉讼途径;倘若经法院判定,确认双方之间的情感真的处于破裂且无法修复的状态,便会赋予离婚许可。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范,若涉协议离婚事宜,通常可理解为双方需至办理婚姻登记事务的公共行政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既可以选择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同级民政部门,亦可在任何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据此,一言以蔽之,协议离婚事项原则上不得在异地办理。
并且,若双方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做出妥善处置;
以及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适宜安排;
那么,回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事项将显得较为便利,无需费时耗力在异乡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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