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内是否可以办理假释手续
1、在看守所中服刑且已判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如符合特定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假释手续。
2、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尚未执行完毕,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则需实际执行满十三年方可进行假释评估。
在此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相关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具有认罪悔过之态度,同时亦能确保不会再次犯罪,便可获得假释资格。
此外,若因特殊情形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述执行刑期也可能被予以适当的延长。
3、但是,对于累犯以及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之人,他们将不具备假释资格。
4、在为犯罪分子进行假释评估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假释之后他/她对所在社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看守所内是不是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内主要羁押的是涉及到刑事罪行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对象在其正在进行中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中都可能会被暂时性的予以拘留监管。这里的拘留涵盖了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各类类型。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质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警方的调查工作或是干扰到正常的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在看守所中服刑且已判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如符合特定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假释手续。
2、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尚未执行完毕,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则需实际执行满十三年方可进行假释评估。
在此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相关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具有认罪悔过之态度,同时亦能确保不会再次犯罪,便可获得假释资格。
此外,若因特殊情形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述执行刑期也可能被予以适当的延长。
3、但是,对于累犯以及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之人,他们将不具备假释资格。
4、在为犯罪分子进行假释评估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假释之后他/她对所在社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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