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各类相关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等材料之后,必须及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工作。
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若审查结果显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不予立案,同时向控告人发出相应通知。
因此,关于刑事拘留当日能否立案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是否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若审查结果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标准,则依法不予立案。
换言之,刑事拘留当日是否能够立案,并非直接由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所决定,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严格的审查结果来作出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拘留当日能否折抵刑期
依据现行法规,在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第一天便可作为日后的刑期予以折抵计算。凡有对被告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情况,皆可通过这种方式来核算刑期。若案件被判以管制刑罚,则在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应折算为相应的刑期两天。如被告被判定为拘役,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同样可以折抵刑期,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依据现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各类相关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等材料之后,必须及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工作。
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若审查结果显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不予立案,同时向控告人发出相应通知。
因此,关于刑事拘留当日能否立案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是否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若审查结果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标准,则依法不予立案。
换言之,刑事拘留当日是否能够立案,并非直接由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所决定,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严格的审查结果来作出判断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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