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因怀疑某被拘留人士涉嫌犯罪,欲将其逮捕时,应于拘留之时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更是得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需上报检察院进行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而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时间则为七个自然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一般刑事拘留多久通知批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之后,检察机关将在法定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下为详细条款:
首先,若公安机关认为已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正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需延长审查批准时间,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其延长一天至四天;
最后,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将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因怀疑某被拘留人士涉嫌犯罪,欲将其逮捕时,应于拘留之时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更是得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需上报检察院进行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而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时间则为七个自然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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