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者未必会遭受逮捕处置。
然而,当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已发生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面临着至少需服公诉罪名的处罚,同时又存在潜在的社会危险因素之时,才能考虑应对其施行逮捕这种强制性措施。
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通过缴纳保证金以便预防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性,或是并无充足的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那他们便不会遭受逮捕。
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遵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方面有所违规,情节严重的话,也有权对其实施逮捕。
因此,是否实施逮捕应视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者未必会遭受逮捕处置。
然而,当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已发生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面临着至少需服公诉罪名的处罚,同时又存在潜在的社会危险因素之时,才能考虑应对其施行逮捕这种强制性措施。
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通过缴纳保证金以便预防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性,或是并无充足的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那他们便不会遭受逮捕。
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遵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方面有所违规,情节严重的话,也有权对其实施逮捕。
因此,是否实施逮捕应视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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