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融券的条件
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处开户需满18个月以上。
3.个人可利用的投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4.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5.个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
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融资融券的股票交易有哪些法律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融资融券业务运营过程中,严禁施行以下各类行为:
首先,不得故意引导不适宜参与此项业务的客户进行融资融券操作;
其次,必须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确保其了解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再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的行为;
此外,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以及商业贿赂行为;
最后,严禁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其他所有禁止性行为也同样被严格禁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处开户需满18个月以上。
3.个人可利用的投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4.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5.个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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