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要结婚的,只要符合领养的条件,就可以领养。
按照相关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孤儿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作为具备全部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的个体,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自然状态下为精神健全的成年公民;
其次需年满三十五岁,再者允许领养孤儿或残障儿童者亦可不在此限制之内,同时,继父母领养的继子女同样可摆脱此类约束;对于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而言,申请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在四十岁以上;
最后则是无子女状况,不过仍要注意的是,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者以及继父母领养继子女并不在此限制中。同时,申请人需要具备抚养和教育被领养人的条件,包括拥有正直的职业或稳定的经济来源,以保证在被领养人的日常生活上能体现出高度关怀并承担起他们相应的经济开销等责任。
然而,领养成年人的情况则不在上述条例之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是必须要结婚的,只要符合领养的条件,就可以领养。
按照相关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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