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首先,合同效力待定的内涵是,在未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待定状态;
然而,相较于此,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则属有效合同,当该合同遭遇撤销之后,将自始失去效能。
其次,效力待定合同的缺陷通常体现在行为主体缺乏签订契约或者处置权益的能力上,这样的瑕疵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通过适当措施予以弥补纠正过来的;但是随时间的流逝,可撤销合同所表现出的问题往往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表达并不真诚,此类缺陷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加以修正。
此外,在诸多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其他细微差异与分野,均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并准确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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