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的居民若是希望将其户籍迁归故里,则需获得迁回地址所在村集体委员会的许可并且该委员会需提供正式声明作为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在进行户籍迁出时,相关人员应在迁出前向所属的户口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申报户籍迁出操作,申请过程中需领取相应的迁移证,以完成户口的注销。
另外,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的申请过程中,须出示城市劳动部门的雇佣证明或者来自学校的入学声明,亦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构的准予迁入的签发证明,之后方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常驻登记机构提交户口迁出申请。
然而对于有意迁至边境地区的人士来说,他们还需要得到常住地所属县级、市级或市区级公安局的审批授权。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户口迁出农村后征地有没有补偿
需特别指出,对于那些在进行土地所有权认定之前已经将户口迁移至他处的农民,他们在原居住地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利将依法由集体回收,尽管如若这些农民在农村仍然保留有房产,那么在面临土地征用的情况下,他们仍有权获得针对房产的赔偿;
然而在房屋倒塌且宅基地被收回归集体后,他们将无法再获得任何补贴。
其次,对于那些在进行土地所有权认定之后才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部分农民选择了进入城市定居并放弃土地以换取相应的补偿金,在他们做出这样的决定之后,他们所放弃的土地也就自然而然地归属为集体所有,因此这样的农民将不再享有未来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征地补偿;
另一部分农民虽然同样选择迁移到其他地方,但却并未完全放弃对原有土地的所有权,这类农民通过完成土地所有权认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文件,可以如同当地农村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征地补偿带来的收益。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农村户籍的居民若是希望将其户籍迁归故里,则需获得迁回地址所在村集体委员会的许可并且该委员会需提供正式声明作为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在进行户籍迁出时,相关人员应在迁出前向所属的户口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申报户籍迁出操作,申请过程中需领取相应的迁移证,以完成户口的注销。
另外,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的申请过程中,须出示城市劳动部门的雇佣证明或者来自学校的入学声明,亦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构的准予迁入的签发证明,之后方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常驻登记机构提交户口迁出申请。
然而对于有意迁至边境地区的人士来说,他们还需要得到常住地所属县级、市级或市区级公安局的审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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