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房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置且登记在上资方名下的,虽然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购房贷款,但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然无法对此类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应将此房产认定为登记方的单独资产,并由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现金补偿。
2.倘若被拆迁的房产乃是属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则完全归属这一方所有。
3.若被拆迁的房产本就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在拆迁之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依然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房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置且登记在上资方名下的,虽然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购房贷款,但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然无法对此类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应将此房产认定为登记方的单独资产,并由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现金补偿。
2.倘若被拆迁的房产乃是属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则完全归属这一方所有。
3.若被拆迁的房产本就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在拆迁之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依然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房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置且登记在上资方名下的,虽然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购房贷款,但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然无法对此类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应将此房产认定为登记方的单独资产,并由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现金补偿。
2.倘若被拆迁的房产乃是属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则完全归属这一方所有。
3.若被拆迁的房产本就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在拆迁之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依然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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