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并非为刑事处罚之一环,仅仅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上限制人权的强制性手段。
具体而言,拘留可以被划分成三个类别,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2、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对抗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拘留举动,实际上是针对直接受案的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情况,对目前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或具有重大犯罪疑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拘留是否属于刑事责任
拘留并非必然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定义范畴。
拘留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性质与层次的类型,分别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类。
如果个体仅涉及到一般性的违法行为,那么通常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周期通常为5日到15日。
这时所执行的行政拘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可能需要采用刑事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物的强制性限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拘留并非为刑事处罚之一环,仅仅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上限制人权的强制性手段。
具体而言,拘留可以被划分成三个类别,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2、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对抗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拘留举动,实际上是针对直接受案的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情况,对目前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或具有重大犯罪疑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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