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转移有哪些种类及成立要件
债之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别大致如下:
首先是债权让与,这是指债权人通过制作合法的债权让与合同或通过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将自身所持有的债权转移至第三人手中;
其次是债务承担,即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将原有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到该第三者身上;
最后则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这一形式涉及债权债务的整体移转,通常采用协议变更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
关于这些转让的成立条件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一项有效的债务;
然后,所要转移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被移转的属性;
此外,还需要存在以债务承担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的转移有哪两种方式,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关于债的转移形式,我们通常会采用协议转移或者是法定转移这两种方法进行操作。
而导致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具体因素则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它们的特性,我们可以归纳出三个主要类别:
第一类是法律行为;
其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影响;
最后是法院的裁决。
(一)、首先,我们来探讨由于法律行为所引发的债的转移问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的转移必须伴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因此,通过共同意志达成的债的转移往往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债的转移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债的法定转移。
在法定转移的过程中,一般的做法都是以概括性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将现有的债权债务作为一项财产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给他人承受。
(三)、最后,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债同样可能因为法院的裁决实现转移,这种情况被我们称为裁判上的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之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别大致如下:
首先是债权让与,这是指债权人通过制作合法的债权让与合同或通过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将自身所持有的债权转移至第三人手中;
其次是债务承担,即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将原有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到该第三者身上;
最后则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这一形式涉及债权债务的整体移转,通常采用协议变更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
关于这些转让的成立条件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一项有效的债务;
然后,所要转移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被移转的属性;
此外,还需要存在以债务承担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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