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为动机和目的,通过实施暴力行为、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财产的持有者、保管者交出相关物品,从而实现自己不法占有的行为所引发的犯罪。
那么,对于抢劫罪这个罪名而言,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摒弃原有犯罪意图,或者自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后果发生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必须有实际的、直接的停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并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自愿放弃正在筹划或者实施中的犯罪计划,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其次,当犯罪已经完成,但不法后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实际制止不法后果的发生,这也将被视为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举个例子来说,在抢劫案这样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为轻伤或以上伤害的严重结果,或者实质性地取得了不法财物,那么这就是判定为犯罪既遂。
在此基础上,若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担心自己会面临更重的刑法处罚,而主动选择放弃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的。
总之,依照我们的理解,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成功犯罪然后中止,那么他的放弃就是犯罪中止;
假如他觉得自己无法完成犯罪过程,那么他的放弃则属于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抢劫罪犯罪中止会怎么样判?
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若犯罪者能主动放弃此项犯罪计划,或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并且没有导致实质性的损害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免于处罚。
然而,如果真的引起了损害结果的话,那么其处罚的程度将会相应地减轻。
至于具体惩罚的程度,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各个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最终决定。
抢劫罪的中止形态也就是所谓的“自动放弃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和特点:
首先,犯罪行为必须是从刑事诉讼程序开启的那一刻起,由犯罪者主动停止的。
犯罪过程的终点是从行为人作为预备犯开始,到他们彻底实现抢劫犯罪,并达到犯罪成立的时刻为止,这其中,预备阶段与实际实施阶段的时间都计算在内。
因此,这就排除了在犯罪意念形成期间和犯罪活动完成之后,这些行为是不受法律制裁的。
这种情况下,剩下的时间仅仅包括了抢劫罪的预备阶段以及其实施阶段。
其次,这个“自动”,表示抢劫犯罪必须是被行为人自主放弃的。
这里所说的自动放弃,指的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了原本计划好的,可以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条款规定,如果是中止犯罪的情况,而且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将免予处罚;
反之,若犯罪者在作案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甚至还能有效阻止了可能出现的犯罪结果的,那么这种情况也属于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违反规定、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罚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的:
(一)在家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抢劫是军人、警察冒充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一种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其定义是:
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为动机和目的,通过实施暴力行为、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财产的持有者、保管者交出相关物品,从而实现自己不法占有的行为所引发的犯罪。
那么,对于抢劫罪这个罪名而言,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摒弃原有犯罪意图,或者自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后果发生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必须有实际的、直接的停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并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自愿放弃正在筹划或者实施中的犯罪计划,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其次,当犯罪已经完成,但不法后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实际制止不法后果的发生,这也将被视为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举个例子来说,在抢劫案这样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为轻伤或以上伤害的严重结果,或者实质性地取得了不法财物,那么这就是判定为犯罪既遂。
在此基础上,若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担心自己会面临更重的刑法处罚,而主动选择放弃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的。
总之,依照我们的理解,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成功犯罪然后中止,那么他的放弃就是犯罪中止;
假如他觉得自己无法完成犯罪过程,那么他的放弃则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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