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开始做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动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第一点是确定的被申请人;
第二点,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请求;
最后一点则是当事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可能面临家庭暴力实际危险性的情况。
无论哪种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来做出最终决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物品之行为,有可能触犯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要想认定该种罪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紧密相联的关键因素:
首先,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监管秩序以及国家对各种进出口货物、物品所实行的禁止性的严格管理制度;
其次,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是在社会上任何一个阶层从事活动的人们;
最后,犯罪者必须具有明确的非法意识,即他或她明知道正在触犯海关监管规定,却仍然故意任其事情发展下去或者积极推动这种违法行为的实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在开始做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动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第一点是确定的被申请人;
第二点,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请求;
最后一点则是当事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可能面临家庭暴力实际危险性的情况。
无论哪种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来做出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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