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加班补助的规定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关于加班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需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1.法定节假日内,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则应支付其相当于劳动者个人工资额度的至少300%的薪酬作为加班费用,并且该种情况下,不得通过调休或补休的方式来替代应有的薪酬待遇。
2.在周六和周日这两天休息日中,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但又未能提供适当的调休或补休机会,那么就应当支付其相当于劳动者个人工资额度的至少200%的薪酬作为加班费用。
同时,若用人单位未能向员工明确告知调休或补休的时限,则所有员工均有权利获得双倍工资报酬。
3.对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被要求超时劳动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个人工资额度的至少150%的薪酬作为加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约定的加班政策如不包括支付此类加班费用,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国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3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指出,职工全年每月平均工作天数及工作时间已作相应调整,分别定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因此,如果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且当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当月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67.4小时的话,将被视同加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有义务支付加班费,且加班费仍须达到相当于劳动者个人工资额度的至少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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