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工不能从事的工作范围有哪些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2)〈〈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3)〈〈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4)〈〈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二、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工作范围包括什么?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工作人员参与诸多方面的劳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高空、深井、具有强烈辐射性的环境内,以及具有高度毒性、易燃易爆特性的岗位,以及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所定义的第四级别体力负荷劳动者的工作,还有诸如森林替代木材、木材归弹性和木材输送作业等禁止从事的工作。
参照该部法律的第六十四条,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业开采井下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等级体力强度的工作,以及禁止从事其他被视为危险或者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工作。
而依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各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定期为聘用的未成年员工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提供必要的治疗与康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2)〈〈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3)〈〈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4)〈〈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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