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事实婚姻和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关系的判定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实际情况。
如果男女双方在主观上都渴望缔结长久稳定的伴侣关系,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在未经过结婚登记机关的审核,没有领取到合法结婚证明便就以夫妻之名生活的事实状况,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称为事实婚姻;
而当两个都未曾结婚的异性之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满足结婚所需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却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或是有配偶者和第三人同居并生种子关系时,这也可以界定为同居关系。
关于治理事实婚姻及未婚同居行为的方法策略,对于那些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起来相对容易。
在确认这个事实婚姻的确符合相关法定要求之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工作,努力尝试通过调解让对方重归于好或者撤回诉讼申请,这样的话,我们就能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然后,我们会发放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给予确认。
然而,如果经过调解后他们仍然无法消除分歧,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其依法审理或作出公正的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至于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由于这两者之间只是同居共处而已,因此在处理它们的“离婚”问题时,我们的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工作,而应该直接做出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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