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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关于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效力的相关诉讼案件,其法定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认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已遭侵害或者已知晓合同义务方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自实际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后,此类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利;
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请求权人的申请酌情作出是否予以适当延期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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