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嫁妆该如何分割
在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之前赠予之嫁妆应当被确认为对新婚女子的单独赠予,并归类为此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不需参与财产分配;
而在接下来的婚姻生活中赠送的嫁妆,则被视为对新婚夫妇双方的无偿馈赠,其财产性质也随之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故此,此类嫁妆将按平等原则予以划分,当然,若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则遵循约定所确认的产权归属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嫁妆的所有权问题,主要视乎赠与行为发生在何时以及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具体约定。如果某个嫁妆是在婚前由赠与人无偿赠送给受赠人的,那么这个嫁妆就属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或者其他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它将不会被纳入到财产分配的范围之内。然而,如果这个嫁妆是在婚后由赠与人赠送给受赠人的,那么它就会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划分。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曾经就嫁妆的所有权问题做出过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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