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获准转为取保候审,然而,欲实现该转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在法律上有可能对被告人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若被告人有可能认罪并承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与危害的;
再次,如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取保候审的前提下也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时,相关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得出最终结论,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查侦查等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能否变更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可以转化为取保候审制度,但是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预计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甚至严厉的有期徒刑,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如果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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