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针对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权归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具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身份特征,方能受益于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保障。
而所谓的“原告所在地”则特指原告的居所地、常驻地或者实际遭受限制人身自由地区。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定义是什么
所谓限制自由,即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如拘押、捆绑等施加强制性措施,使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愿受到压制,被迫接受强制执行者所设立的监管环境。须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限制自由行为均包含了合法与不法两种类别。举例来说,公安机构对于罪犯进行的短期拘留或看管便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理限制自由行为。
然而,若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对他人实施人身自由限制的情况,则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一严重违法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条l罪的,依照前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对人身自由实施之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的诉讼实践中,原告任意合法居住地点或者正常活动区域以及被诉责任人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相关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限。本项具体法条设计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原告族群身上,确保他们在遭遇上述侵权事件时能够享有必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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