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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原则是
1、过错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无过错责任。
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划分的几种常见形式包括:
1.全责。即医疗过失行为所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全部由该不当行为单独导致。
2.主要责任。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方面起到主导性作用,而其余因素则发挥次要影响。
3.次要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它因素,其中,医疗过失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4.轻微责任。这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其它因素所导致,仅有极小部分与其医疗过失行为有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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