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主观要素乃关键之一,其需具备侵害者明知故犯之主观心态;
同时,侵害人须有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构成伤害之不法行为。
(2)客观情况同样应予以考虑,即违法行为人必须实际上施行了损害受害人生动利益的不适当行为。
(3)而对于客观要件这一角度来看,所引发的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客观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容。具体而言,若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应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在相关损失基础上进行追加赔偿。在此情况下,追加赔偿的金额应以消费者所购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按三倍进行计算;如果追加赔偿的实际数额不足五百元,则应使之达到标准的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的因素。首先,加害方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但仍然选择去做或者放任其发生。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者必须进行了不当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实质性地损害到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这样才能够构成侵权行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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