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忘记给员工停社保,费用由谁承担
离职之后,若公司疏忽未能及时停保,导致产生了额外的保费支出,那么该笔费用理应由原就职单位自行承担,而不应要求已离开公司的离职员工去垫付这部分属于个人应缴部分的金额。
此时,较为适合的解决途径便是与当地的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试图获得他们的批准以进行退保操作。
如若协商顺利达成一致,贵单位即可向社保中心提交一份参保企业因未即时停保所导致的退费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员工离职证明以及每位离职员工的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义务向失业人员提供终止就业或者解雇关系的证明文件,并且必须在终止或者解雇关系之日起15天内将这些信息通过正规渠道上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作为一名失业者,他需要根据用人单位正式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雇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前往特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事项。
在完成上述登记之后,他便可凭借手中的失业登记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从失业登记之日开始算起的。
此外,在劳动合同正式结束或者终结之际,用人单位也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函件。
同时,还要在规定的15天之内为劳动者完成档案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处理的手续。
劳动者必须依照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完成工作交接的流程。
用人单位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待所有工作交接事宜全部顺利完成且核实无误后再行发放。
最后,为了符合存档的需要,用人单位应对经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底稿至少保留两年时间作为备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若不幸遗忘了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这一重要事项,那么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补救:
首先,若其自开始工作以来尚未满一个月,那么请尽快与其进行补签。
其次,若自开始工作以来已经过去了一个月但还未满一年,那么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该名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最后,如果自开始工作以来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视之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您也需要向该名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总时长通常不会超过十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员工离职之后,若公司未能适时停止其所必须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那么由此导致的额外保费将由原来的工作单位承担。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您立即与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要求他们为您办理退保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您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离职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等作为申请依据。同时,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正式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将之报送给指定的社保机构。对于失业人员而言,他们可以凭借相应的证明文件来进行失业登记,并申请保险金的发放。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开始计算。合约结束时,单位有责任向有关各方出具书面通知,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有关档案资料和社会保险转移事宜,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经济赔偿。法律还明确规定,合同签署的原始文本将最少保存两个完整年度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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