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付首付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关于已为购房提供首付款且触发离婚情况的处理措施如下:
首先,若一方向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且房屋所有权与此方子女相关联,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抵押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在夫妻离异时通常会将房产判定归属于产权登记方,接手方则需继续履行剩余的贷款偿付义务;
其次,就婚内共同参与还款部分及所带来的增值利益问题,得房者需对此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同样地,若一方向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且房屋所有权归属另一方子女,此类情况通常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并非仅仅是产权登记方的私人资产,因此,未登记方依然具有提出分隔房产请求的权资格,除非得到父母明确授予产权给该方的书面证明或双方存在其他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父母付首付的房子要求儿子归还该归还吗
在正常情况下,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首付款并不期望孩子们日后偿还。
然而,倘若夫妻间发生离异事件,则此部分首付款应被视为婚前财产,或者是归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因此并无法以共同财产为基础进行划分。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下:
首先,若父母全额支付房产费用且房产所有权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这便可以被确认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予,而不必再要求父母额外作出任何意义上的声明或表示;
其次,当一方父母明确表达了他们对夫妻中某一方的赠予意愿;
最后,在银行提取现金时所产生的票据以及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时所获得的相关凭证,如果这两种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并且金额完全一致,那么这些都能够清晰地证明房款的实际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在夫妻离婚之际,对于夫妻中一方向其父母亲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该笔首付款的产权与支付者的子女存在直接关联性,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处房产的所有权应属于产权登记人(通常也即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但需要注意的是,另一方仍需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则必须得到妥善补偿。然而,倘若该笔首付款的产权所属权已归属于另一方的子女,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这可以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形下,未登记产权的一方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对该财产的合理划分请求,除非能够提供确切的书面证据或者经由父母双方签署确认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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