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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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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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须经双方同意,各共有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共享。擅自处置会被视为无效。若第三方善意购买不知情的共有财产,其权益应受保护。擅自处置者需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一、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同意和认可才能进行处理,单方面的处置行为无法体现其法律效应。

共有财产的管理过程中,所有的共同所有权人都持有平等地位,并共同享受权利,同时也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共同共有关系持续有效期间内,若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协商擅自决定支配共有财产,这类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操作。

然而,如果第三方在无暇顾及或不知情地情况下,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了此份财产,则仍然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需由擅自主张这份财产处分的成员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同意和认可才能进行处理,单方面的处置行为无法体现其法律效应。

在共有财产的管理过程中,所有的共同所有权人都持有平等地位,并共同享受权利,同时也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持续有效期间内,若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协商擅自决定支配共有财产,这类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操作。

然而,如果第三方在无暇顾及或不知情地情况下,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了此份财产,则仍然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需由擅自主张这份财产处分的成员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获得双方的认可与同意,各个共有人在法律上拥有平等地位,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授权擅自处理共有的财产将被视为无效行为。倘若第三人基于善意且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该等未授权的共有财产,那么他/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未经授权擅自处理公有财产的行为,责任人需要对其他共有人因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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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二、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三、抵押贷款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贷款时应当填写以下资料: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贷款通则之所以规定必须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质押的证明,目的在于避免导致抵押无效,保证信贷安全,而引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却往往忽略了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的审查,从而在审查义务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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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续有这种说法吗?
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续没有这种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延续,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岗位、职位、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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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0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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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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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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