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证据的搜集方式,我们可详细列举以下几点:
首先是证人证言,即除了当事人本人之外,亲戚朋友和邻居等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必须确保能够亲自出席法庭作证以提高其可信度;
其次,如果您在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接受了医院的诊治服务,那么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诊断证明与病历资料;
最后,当施暴者丈夫施行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立即寻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庇护所或者工作场所、组建等机构的帮助,并请求他们制止、劝阻或调解,这些机构所制作的书面文件便可作为呈堂证供。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家庭暴力证据是哪些
在受害妇女受到残忍暴力行为之后,为了能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必须立即并充分地搜集和保存各类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身体上的各种可见伤痕、沾染血迹的衣物,以及被行凶者打落的牙齿、拔除的头发、被撕扯或损毁的衣物;同时还应收集和保留可能作为凶器的物品,例如刀具、针状物、铁质长棍、木制短棒以及石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其证据材料颇为丰富。其中,亲戚朋友以及左右街坊的证言,对确认此类案件具有举足轻重之意义,务必应确保得到他们尽心尽力地出庭作证。同时,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档案亦具有无比强大的受害人见证效用。此外,寻求当地居委会乃至妇女联合会等相关机构协助,并获得其介入处理或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件,亦堪称不可或缺的有力证据。只有妥当保存与搜集这些关键性资料,方能够为揭露并证实家庭暴力行为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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