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之后多久会开庭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予以宣判,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若所涉案件可能会面临死刑判决、牵扯到附带民事诉讼,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期限;
如仍需延期,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倘若人民法院因变更管辖权而受理案件,其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亦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此,被刑事拘留后的开庭日期,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状况,包括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搜集与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多个环节。
若案件较为简单且不存在上述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通常会在两个月内安排开庭;
反之,若存在延长审理期限的可能性,那么开庭日期便可能相应地有所推迟。
具体的开庭日期,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理进展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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