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绑架罪不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涉及以涉嫌绑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有可能存在无法成立罪名的情况,这其中可能涉及但是绝不仅限于以下要点进行论述:1)主体资格不合法合规:此类推断的前提在于,犯罪行为的施行者应界定为主观上具有刑事义务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或团体,即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个人;
2)客体对象出现性质错位:换言之,对于绑架罪来讲侵犯的具体权益应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以及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倘若行径未能对这些受侵犯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仅限于单纯的拘留约束或者身体上的轻度损伤,如此可能并不足以将其归类为绑架罪;
3)主观心态:如同其他罪名一样,犯罪行为的实行者在主观方面需要表现出明确的故意意图,假如实践者并未存在勒索财产或者以此为借口劫持人为质的真实企图,或者动机模糊不清,那么也有可能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绑架罪;
4)实际行径:从客观角度出发,刑法则所定义的绑架罪需要行为人切实地对他人予以绑架才能构成,如若行为人并无实质性的绑架行动,甚至他对他人的绑架行为缺乏非法性质,那么这样的行径可能并不够资格被判定为具有绑架罪的性质;
5)法律处罚:根据该条款的明确规定,如果实施行为的人的行为并未达到任何一项罪名的构成条件,那么其实质上并不能称之为构成犯罪,至此便不会受到刑法规款中对应的刑事责任追责。
当然需注意的是,上述列举的条件仅仅是导致绑架罪名未必能够成立的部分因素,针对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案情实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绑架罪处罚金额标准有哪些
1.当行为人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犯罪目的,非法挟持并将他人作为人质控制起来时,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情节严重者则可被判决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
2.若此类行为的情节相对较轻,则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倘若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盗窃婴幼儿的行为,那么便应当按照绑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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