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定,若在实施刑事拘禁期间,经证实未涉及任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即刻撤销或调整对涉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强制措施。
这表明,无论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一旦确定宣布拘禁措施确属不当,便有责任废止或更改相应决策。
当公安部门决定释放已被逮捕者或变更原有逮捕措施时,务必通知原先批准拘捕行动的人民检察院。
因此,一经证实被拘押人士无罪,理应立刻解除拘禁措施且必须将相关情况知会有关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审慎查明被拘留人确属没有犯罪事实后,必须立即解除或者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且将相关情况如实通报至原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院。这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发现拘留措施适用不当之际,负有及时予以纠正、保障无罪之人免受不公待遇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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