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性质上被认定为一类可能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若涉案人员存在如该法律条文中所明确阐述的社会危害性,包括潜在地再次实施犯罪、毁灭重要证据、试图自杀或潜逃等潜在风险,此类情况便得以批准进行逮捕。
然而,如果嫌疑犯并未表现出这一类显著的社会危害性,但仍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确实参与过犯罪活动,并且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罚处罚,亦或是过去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那么他们同样应被批捕执法。
因此,在证据充足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且涉案人员具备社会危害性时,职务侵占罪是有可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倘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被告人具有显著的社会危险性,例如再犯的可能性高、蓄意毁灭证据、具有自杀意图或者脱逃倾向,或者已获取确凿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并且可能面临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乃至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皆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此举揭示出,在具备充足证据及社会危害性的前提条件下,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被告人可以直接被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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