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否刑事和解
取保候审与刑事和解乃两大相异的法律制度。
首先来谈谈取保候审,它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正常进行,犯罪嫌疑者、被告人可透过自身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向司法机构提交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随时接受传唤,此为一项强制性措施。
其次,刑事和解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以及施害者经由协商达成共识,受害者对施害者的行为予以原谅,并恳请司法机构给予从宽处理的一项制度安排。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即便在达成和解协定之后也可以进行,然而,这条条款并未直接涉及到取保候审与刑事和解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由此可见,仅从这条条款本身难以导出是否能将取保候审与刑事和解合并实施的结论。
现实操作实践中,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环,而刑事和解则往往会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才发生。
若在取保候审阶段双方法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满足了所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那么理论上讲,他们可以向司法机构提出从宽处理的申请。
然而,这需要针对每一起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与刑事和解确实有可能同时进行,但能否同时进行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取保候审可以寻找证据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通过合法手段搜集证据的权利。
然而,必须得注意,所收集的证据不可为伪造。
此外,还需严格依照取保候审的各项法规来履行职责。而实际执行这项措施的,则是公安机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2)可能判决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3)患有重大健康问题甚至无法自主生活,亦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作为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核心理念与操作手段,主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途径。而刑事和解则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为主线,这一理念与取保候审在逻辑本质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确立,明确规定了其在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的原则,然而,对于取保候审与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却并没有做出直接的阐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往往被视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刑事和解则更多地出现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理的申请。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取保候审与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确实有可能同时进行,但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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