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导致个人拥有案底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权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拘留措施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能确保刑事司法程序得以顺利开展,防范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责任或持续实施犯罪活动。关于拘留后的相关情况,包括是否会为当事人留下案底历史,则要视乎接下来的刑事诉讼流程而定。若经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等多道程序证实,该名犯罪嫌疑人被确认为有罪并获判处刑罚,那么他将会留下案底记录;反之,若在侦查阶段发现其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公安机关有权撤回案件,如此一来便不会产生案底记录。因此,是否会为当事人留下案底记录,需根据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就得送检察院吗
在刑事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并不必定会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情况时,有权利裁决撤销案件;
另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执行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向起初批准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治安拘留与违法记录并不能简单地等同视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犯采取先行拘留措施。而一个罪犯是否会留下违法记录,这完全依赖于后续法庭判决的情况:如果嫌犯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话,那么他将会留下犯罪记录;然而,若案件最后以撤回起诉或者无罪释放告终,那么嫌犯将不会留下任何违法记录。因此,拘留行为本身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真正决定是否留下违法记录的是法庭的审判结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