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捕之际,务必向其出示拘留证明文件,同时,必须立即将涉案者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若无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由,且通知可能妨碍到案件调查工作,应于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假若先前通知可能影响案件侦办的因素已消除,则应立即告知被拘留人家属相关事宜。
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予以执行。
家属可依据此法条了解拘留状况,并在必要之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五项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行动过程中,必须向涉案人员出示拘留证,并且需要在24个小时之内将其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除却存在特殊情况之外,公安机关应当在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以内,向其家属发出正式通知。在此基础上,家属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寻求适当的法律援助,以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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