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在我国,申请刑事拘留后保外就医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三点:首先,需患上严重疾病、并有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之情形;
其次,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最后,如果被监管人员因生活无法自理而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且此类行为并未威胁到公共安全时,也可提出保外就医申请。
然而,对于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的罪犯以及存在自我伤害或自我伤残行为的罪犯,则不允许其申请保外就医。
若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刑事拘留保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具有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进行保释:
首先,被保释人应当是可能会被法院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罚的被告人;
其次,被保释人也必须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额外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如果被保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亦可考虑予以保释;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犯罪分子和被告人,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国在特定情形之下同意罪犯提出保外就医请求。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含了身患重大病症急需接受诊疗者、处于妊娠或哺乳阶段的女性、以及无法独立生活并且其行为不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被监管人士等。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有自残倾向的罪犯,则将不予批准保外就医的申请。若确实需要进行保外就医,必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然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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